蓄電池核對放電試驗的規定 |
發布時間:2021-12-27 瀏覽次數:352 |
蓄電池核對放電周期對于“電力系統”有具體的規定: 蓄電池核對放電試驗檢查應嚴格按照《電力系統用蓄電池直流電源裝置運行與維護技術規程》(DL/T724-2000)的要求進行,并注意以下要求: (2)兩組蓄電池變電所中若具有兩組蓄電池,可先對其中一組蓄電池組進行全核對放電,若經過3次全核對放充電,蓄電池組容量均達不到額定容量的80以上,可認定為此組蓄電池不符合使用要求,應安排更換。 (3)蓄電池核對放電周期新安裝或大修后的蓄電池組,必須進行全核對放電試驗專;以后運行第1年、每隔2~3年進行一次核對試驗,運行了6年以后的蓄電池,應每年作一次核對放電試驗。 建議: 對于長期浮充、不常停電的蓄電池組每月進行一次淺放電,每季度或半年進行一次核對放電。如此操作對于蓄屬電池的壽命可起到維護保養得作用。 下一篇:鉛酸蓄電池產業環?,F狀及存在的問題 |